本报北京12月21日电为推进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,国家计委日前制定出台了5项具体配套措施,对药品价格管理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。新政策主要涉及确定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、政府制定价格的办法、申报审批程序和市场价格检测等方面内容。新措施将于12月25日起执行。
新政策规定,政府制定价格的药品只限于列入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》的药品以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。列入政府制定价格范围的药品,由中央和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。未列入上述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价格完全放开,由生产经营企业和零售单位自主定价。
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(麻醉、精神、计划免疫药品及计生药具除外),药品零售单位(包括医疗机构)可以根据市场竞争情况降价销售。政府在制定价格时,除考虑企业合理生产经营成本和利润外,还要参考同类药品或替代药品的国内外市场价格。
为增强社会各方面对药品价格的监督力度,将实行药品价格调整公告制度。政府制定调整药品价格后,在正式执行前将及时通过指定媒介向社会公告,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公告内容执行。
国家计委不久还将印发《关于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制定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》、《市场调节价药品实行包装印制价格的通知》等文件,对单独定价的条件、审议论证程序等一系列问题做出明确规定。